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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 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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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主导作用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补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创新驱动“5511”工程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先行投入资金或开展工作,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评估认定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在宜春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符合补助要求并为宜春市科技创新服务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项目申报、科技金融、技术交易、科技服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以及其他后补助。

第二章  项目申报后补助

第五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宜春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和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行为的不予支持。

(二)原则上需有研发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和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必须为通过科技部门单独或牵头推荐申报的省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项目。

本办法中的科技项目是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载体(含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联盟、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基地(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合作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生态文明科技示范基地等)、科技人才、成果登记、沙巴体育_轮盘赌博-【app*官网】(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其他(如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乡镇等)。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国家级科技项目(不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项目(不含重点新产品)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新产品推荐申报成功,每项一次性补助500元。

第三章  科技金融后补助

第七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第五条第一款条件(一)、(二)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沙巴体育_轮盘赌博-【app*官网】,按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每年每户企业贴息最高3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二)对获得科技担保贷款并及时还贷的沙巴体育_轮盘赌博-【app*官网】,按实际贷款额的0.5%给予贴息,每年每户企业贴息最高1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三)对成功在上交所科创板注册上市的沙巴体育_轮盘赌博-【app*官网】,每户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享受“映山红行动”补助)

(四)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重点引导类险种的沙巴体育_轮盘赌博-【app*官网】,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助,每年每户企业补助最高10万元,对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技术交易后补助

第九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达成技术交易(以经过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和税务发票为准)的市内沙巴体育_轮盘赌博-【app*官网】及促进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第十条  补助标准

(一)对达成技术交易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支付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服务我市技术交易并进驻宜春市技术交易平台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笔技术交易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对经市科技局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技术交易的补助最高2万元,同一经纪人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科技服务后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在宜春开展技术咨询、项目孵化、项目申报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特派员。其中,科技服务机构在经营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行为;科技特派员为经市科技局备案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特派员。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一)对年科技服务额50万元以上(以服务合同和税务发票为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除外)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科技服务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中介机构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对获得专业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三)每名科技特派员每年补助1万元,补助年度以特派员与宜春市科技局签订的协议为依据。对年终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每名特派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后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市内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共享服务中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与所有者非同一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对产权所有者,按仪器设备每年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同一台套仪器设备每年不超过1万元。

(二)对共享使用者,按支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以服务合同和税务发票为依据)的50%给予补助。

第七章  其他创新后补助

第十五条  研发投入、科技示范、科技推广、科技孵化、科技扶贫、科普基地、绩效考评、软科学等其他类型后补助按照相关科技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八章  后补助程序

第十六条  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通知告知兑现政策内容、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市科技局对所申请的政策条件满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资金补助意见。

(四)实施补助。市科技局制定政策性奖励后补助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后补助经费文件,予以拨款。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后补助申请单位和个人存在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终止实施、撤销项目补助,列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并采取项目限报措施。对已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将应予以全部追回,后果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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